第379章 律断玉案(第2页)
秦朗在“事主供词”中找到一句:“玉摆件平日供于正堂,上月初二曾借与表亲观赏,初三午后取回。”
他提笔在纸上写下:“初二至初三,摆件曾离宅,或有遗落可能,但李乙恰在初三夜出现在张宅后巷,时间太过巧合。”
林诗允补充道:“王丙‘不知是赃物’的辩解,《大陈律》有‘买赃减盗罪一等’的条文,但若‘价明显低于市价’,则推定为‘知情’,二十两仅为市价五分之一,显属知情。”
巳时将尽时,考评团开始巡案。
工部尚书周正明在鸿鹄书院案前驻足,见陈靖判词写道:“李乙盗窃未遂(因无直接证据),按‘夜无故入人家’杖六十;王丙按‘过失买赃’罚银,追缴赃物返还事主。”
周正明眉头微蹙:“过于宽纵,失了律法威慑。”
枢密院副使李崇山走到国子监案前,目光落在秦朗的草稿上。纸上先列三纲:一辨李乙罪责——结合“旧怨”“夜徘徊”“低价转卖”,推定“临时起意盗窃”,而非“拾得”;二析王丙——“明知价低而买”,属“知情买赃”,减盗罪一等;三论赃物返还——责令王丙退赃,李乙赔偿张甲误工费。
“为何不直接定李乙‘盗窃’?”
李崇山叩了叩案头,“毕竟无目击证人。”
秦朗抬眼道:“《断狱律》云‘赃状露验,虽无口供,即同狱成’。李乙无法证明‘拾得’,且赃物流转链条完整,结合其与事主的嫌隙及作案时间,足以定罪。”
他顿了顿,补充道,“若留‘疑罪’,恐纵盗贼之心。”
李崇山眼中闪过一丝赞许,转向林诗允:“你拟的判词,为何在‘笞杖’之外,加了‘令李乙修城三月’?”
“《大陈律》‘徒役’条规定,轻罪可代以劳役。”
林诗允翻开律书,“李乙无家室,杖后流放恐生变故,修城既能抵罪,亦合‘罚当其罪’之意。”
司农寺少卿王敏端在旁笑道:“既懂律法,又知体恤,国子监这届后生,不错。”
申时初刻,各院判词陆续呈上。
洛洪将国子监的判词递与三皇子陈睿渊,陈睿渊看完,提笔在末尾批了“允当”二字,抬眼望向秦朗时,目光里带着探究:“秦公子既通刑名,可知‘律法之外,尚有情理’?”
秦朗躬身道:“殿下,《大陈律》总则云‘德主刑辅’,情理需在律法框架之内。若因情废法,便是对受害者的不公。”
广场上的漏刻滴过最后一格,考评团亮出打分牌:国子监刑名科——技艺精巧度四分,实用价值三分,应变能力三分,总分十分。
温清悠欢呼一声,将那枚执卷面人塞进秦朗手中:“我说你读书的样子最像你!”
秦朗握着微凉的面人,忽然想起昨夜倚翠楼的珍珠与陈靖的笑,指尖的冷汗竟比此刻的日头更灼人——这格物试的刑名关,考的哪里是律法,分明是对人心的权衡。
洛洪高举起两面锦旗,朱红缎面上金线绣就的“文锋”“格物”四字在日头下灼灼生光:“首关文锋试、次关格物试,双旗皆归国子监——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