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84章(第2页)

古典哲学提供两条主流反应:一是硬决定论(物理因果律或神性预定),认为自由只是幻象;二是自由意志论,认为主体具有不被最终因果约束的选择能力。现代哲学大量走向“兼容论”(compatibilism):把自由界定为“在欲望、信念与理性之下顺从自我性格地行动”,即便行为受先在条件影响,也仍可称之为自由。另有“非相容自由论”(libertarianism)主张真实的非决定性的选择基础(或用形而上学偶然性、或用超验的自由)。这里的关键在于——我们如何定义“自由”?若为“可预测性之外的随机性”,那它与真正的道德责任并不自然相连;若为“以反思自我为依据的行动”,则即便在条件性约束下,仍可维持责任的话语。

不同宗教对宿命问题有不同应对。天命/神意传统(如某些一神教阐释)强调神的主权与预知,但在伦理与祈祷实践中仍保留选择与道德抗争的空间(例如“试炼”或“应报”概念);印度教与佛教则以业力(karma)解释行为与果报的连续性:行动是条件性的因,果报既依因也依条件而生。重要的是:业并非简单的“宿命桎梏”,而是“习气/倾向”的累积;通过修行(灭除无明、转业)可以改变未来条件。因此宗教的回答既承认历史的因果,也给出转化路径这就是宗教与宿命论最重要的区别:宗教通常不是说“命定且不可改”,而是说“因果连贯且可通过修正而改变走向”。